阳光 学 〔2017〕 6 号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32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学〔2017〕4 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规范如下:
一、认定机构
1.成立认定工作组。各二级学院、各系要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2.成立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年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小组由班长任组长、团支部书记以及其他熟悉学生情况的三名同学代表组成;年级小组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每班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年级范围内公示。
二、认定范围
具有我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并主动向学院递交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申请的学生。
三、认定标准
各二级学院、各系应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参照各生源地(市)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为特困和贫困资助对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出具即可。
特困:家庭及社会关系完全没有能力提供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离开学校、社会的帮助将无法完成学业,这部分学生为特困生。
贫困:家庭及社会关系能够提供部分学费,其余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必须依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学院勤工俭学、社会资助补充。
贫困和特困学生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的 9%和 5%评定。认定的基本条件为: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7.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8.省扶贫办提供的建档立卡名单中的学生。
本办法由阳光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以上内容供参考,具体以入学后发布的《阳光学院2019年学生手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