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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 学 〔2020〕 29 号

阳光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11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阳光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培养学生的劳动意识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树立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培育创造性劳动能力和诚实守信的合法劳动意识,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对象是指我校招收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921号),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学业成绩较差或本学期受到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者;

(二)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者;

(三)有挥霍浪费的不良行为者;

(四)弄虚作假,向组织反映家庭经济状况不属实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调查研究、制定政策、领导协调,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总体规划。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由各年段辅导员组成。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对象的资格审查、公示及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审批;负责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把严格管理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结合起来,明确勤工助学的育人宗旨,促进学生成长;定期分析、检查、总结勤工助学情况,并及时向学生工作处汇报。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九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一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类型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按照勤工助学经费来源,主要为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按照岗位性质,可分为固定岗位、临时岗位和项目型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或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项目型岗位是指根据单项工作任务予以考核,考核通过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能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岗位设置主要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以创新创业等项目型勤工助学岗位为辅。

第十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人员的审批和岗位调配。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于开学初安排就绪,需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并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由辅导员汇总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如有勤工助学学生欲中途退出,需提前两个星期向用人单位和学生工作处递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来定。

第十八条 各用人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工作安排、指导、考勤。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于在勤工助学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未能较好完成任务的学生,可酌情扣罚工资直至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十九条 为了确保勤工助学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学校每年从培养费中划拨专款作为勤工助学活动专项经费。

第二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不超过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以15元每小时的标准为计酬基准。

第二十一条 各用人单位根据勤工助学岗位工资标准、完成质量确定学生实际获得勤工助学工资于每月25日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并由学生工作处统一造表报送财务处,于次月10日前发放完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202191日起开始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